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刑事辯護詞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項的規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並由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接受委托之後,辯護人經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審調查,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或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賦予辯護人職責,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壹、二、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應宣告被告人。以上辯護意見,提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律師年月日《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