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擴展數據
案例:無證非法經營汽油被處罰。
2065438+2006年2月2日,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理壹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沒收被告人吳某某違法所得2萬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吳某某於2005年開始在扶溝縣舊院鎮某村東端經營“加油站”。他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為165438+2005年10月25日至165438+2008年10月24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006年7月13日。
吳某某在上述兩證過期的情況下,繼續非法經營成品油業務。2011 4月21日,吳因無證經營被扶溝縣商務局行政處罰。此後,吳繼續非法經營成品油業務。吳於2015年8月30日購買3.8噸汽油後,
次日10時許,扶溝縣公安局舊院鎮派出所民警在對吳某某經營的加油站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被查。2009年4月以來,吳某某非法經營汽油206.735噸,貨值1533038元。經菏澤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吳某某經營的汽油合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某自願退還違法所得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證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吳某某辯稱,其經營加油站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用油需要,其經營的汽油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的,質量合格,請求法院采納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
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他在法庭上自願認罪,並退還了非法所得。他有悔改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通過對被告人吳某某的調查,符合社區矯正,對其適用緩刑不會造成社會危害,依法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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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無證非法經營汽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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