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 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二條尚未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標準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商品合計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第四條能夠非法查明煙草專賣品銷售或者收購價格的,按照銷售或者收購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無法查明銷售或者進貨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違法經營額: (壹)扣押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扣押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二)扣押的復烤煙葉和煙葉的價格,按照扣押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計算;(三)煙絲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的價格計算標準的1.5倍計算;(四)卷煙輔料價格,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品牌輔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煙草行業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煙草專用機械產品國家指導價目錄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進出口代理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鑒定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礙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執行,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本解釋所稱卷煙附件,是指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煙草專用機械目錄》中,能夠完成壹項或多項特定加工工序,並能獨立運行,用於生產加工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機械設備。本解釋所稱類似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第十條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發布日期:2003-12-23,生效日期:2003-12-23)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文號:高民 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煙草專賣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印發給妳們,供參考。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2003年12月23日召開的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01以來,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開展了打擊卷煙假冒專項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壹些法律適用上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於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開了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煙草專賣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應邀派員列席會議。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與會人員就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壹些帶有普遍性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形成了* * *知識。總結如下:1 .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的法律問題(壹)生產尚未銷售或者銷售不完的偽劣煙草制品的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煙草制品後所獲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的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1997。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銷售偽劣煙草制品數額不滿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合計價值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售出,無法計算貨物價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1、用於生產偽劣卷煙的煙絲數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2、生產假冒偽劣煙葉數量在65438±0500公斤以上的。(二)關於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定罪處罰問題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知道”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商品;2.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資料的;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3.關於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法律問題: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因煙草制品違法經營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違法經營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四。關於* * *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本總結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 *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假冒卷煙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
試用的對象和條件:
(壹)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拘留也不會危害社會。以上兩項缺壹不可。
(3)刑法規定,累犯無論刑期長短,都不能緩刑。
試用期的試用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犯的考察與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死緩與死緩的區別
第壹,應用前提不同。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罪犯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是執法方式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拘留,由公安機關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配合;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必須被監禁和勞動改造。
第三,測試周期不同。緩刑考驗期限必須根據刑期種類和刑期確定。刑期和刑期的不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審理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或者將原判刑罰收監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是:緩刑考驗期滿,根據罪犯的表現,減刑或者執行死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由於罪犯違反法定條件,也可以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