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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非法拘禁2013

2013非法拘禁罪案例分析

非法拘禁罪在現實中經常發生,多為傳銷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索要債務(包括賭債)。對本案的法律規定、表現形式、量刑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如下:

杜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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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研究

被告人唐某(綽號:),男,X年X月X日出生,19xx,漢族,渭南市人,高中文化,住陜西省Xi市臨潼區xx村X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被逮捕,現羈押於臨渭區看守所。

被告人郭,男,X+09XX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某小區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14被逮捕,現羈押於渭南市臨渭區看守所。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唐、郭犯非法拘禁罪,對其提起公訴。[2012] 0 * *,於2012 1.7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律師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郭某及其辯護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案件事實

被告人唐某與被害人姜某有借款合同,姜某向唐某借款35萬元,用於工程建設。但因工程出現問題,姜某外出躲債,姜某的車輛被債權人扣押。唐多次要錢,找不到姜。2012年6月5日20時許,唐某糾集郭某等人將姜某扣留在渭南市某賓館3.7室,要求姜某向其家人要錢並毆打姜某至其腦出血、肋骨骨折。姜讓家人拿錢110000元。打人的姜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次日12時許,姜某家人報警後,唐某等人將姜某釋放。

法院裁定如下:

1.被告人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從2012 *日到2013 *日)。

二、被告人郭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從2012 *日到2013 *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渭南中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和副本各壹份。

杜凱律師進壹步分析道。

壹.什麽是非法拘留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留、禁閉、非法拘禁、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非法拘禁的表現形式

非法拘禁壹般表現為:壹是直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他人的身體活動自由,如拘禁、捆綁;壹種表現是間接束縛壹個人的身體,剝奪他人的身體活動自由,即把他人限制在壹定範圍內,使其無法或難以離開或逃脫。這種對他人自由的剝奪,可以是無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觀上要拘留女性,就把正在洗澡的女性的衣服拿走,讓女性羞於出門。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壹)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綁等暴力手段或者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⑸非法拘禁3次以上;[6]司法人員非法拘禁明知自己沒有犯罪事實的人;壹旦其他非法拘禁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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