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公民,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檢察機關才能立案偵查。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也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所以關鍵是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權。公民向檢察院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向檢察院申請控制部門提出,由檢察院申請控制部門受理後移送檢察院自偵部門調查。但這是檢察院內部的事情,只要向檢察院申請管制部門提出申訴就可以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非法拘禁公民,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刑事犯罪。非法拘禁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後,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是否確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