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
2.200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準: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第二,集資詐騙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單壹犯罪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集資目的,以虛假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為誘餌,實施詐騙集資的手段;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非法集資”:
(1)攜集資款逃逸;
(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
(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判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概括為: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廢賬戶,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
根據《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集資詐騙罪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死刑。
4.量刑標準: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義務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征: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
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5.像非法集資壹樣,集資的方式五花八門,各種犯罪行為交織在壹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