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有六點:(1)對象不同。刑法將犯罪客體分為壹般客體、類似客體和直接客體,其中壹般客體從整體上揭示了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性質,類似客體反映了壹種犯罪與另壹種犯罪的區別,直接客體反映了具體罪名的特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即兩罪的壹般客體相同。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壹節,侵害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在金融詐騙罪壹節中,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而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利,所以兩罪不是壹類,這也是兩罪的本質區別。(2)主觀目的不同。縱觀刑法分則中的侵犯財產罪,在犯罪構成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罪也不例外,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卻沒有這樣的要求。那麽,對於以欺騙手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說,如何正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該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列舉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案件:1。集資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集資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2、大肆揮霍集資款,使集資款無法歸還;3、攜帶資金逃跑;4、將募集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5.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6.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的情形。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定:壹是集資故意,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真實的集資目的;二是從集資款的用途看其是否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集資款,是否存在揮霍或不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的行為;第三,從集資款的償還情況來看,是否在約定期限內歸還,是否存在潛逃等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於非法融資行為,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不具備上述表現。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是兩罪的重要區別。(3)形式要求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形式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的;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3.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上四個要素並列,在具體的認定中缺壹不可。但集資詐騙罪沒有統壹的外在形式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也不盡相同。只是抽象概括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誤解,進而處分財產。(4)犯罪的分類不同。根據犯罪行為是否違反社會性和道德性,可以分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是指那些違背人類道德,反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從根本上違背了人性和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所以自然犯罪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如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下的殺人、盜竊、搶劫等犯罪。罪刑法定是指行為本身不壹定是反社會、反道德的,而是壹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管理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這種犯罪是不穩定的,在壹定的社會環境下是合法行為,隨著環境的變化會變成犯罪行為。比如汙染環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去沒有出現汙染環境的問題,國家也沒有以罪罰汙染。然而,隨著全球化和環境問題的加劇,法律將環境汙染納入了刑法的調整範圍。集資詐騙罪是自然犯罪,與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詐騙罪是個別和壹般的關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法定的犯罪,並不違背人類公認的道德,而是國家為了管理金融秩序而規定為犯罪。(5)社會危害性不同。基於前者所述的犯罪分類,自然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罪比法定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危害更大,體現在構成標準上。集資詐騙罪是個人實施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構成犯罪;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個人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正確認定兩罪也是落實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6)犯罪數額的計算方法不同。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並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相信妳看完之後已經知道它們的異同了。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通過平臺咨詢我們的資深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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