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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立案標準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處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林地,其中壹項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案件。

非法占用耕地的立案標準是: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處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林地,其中壹項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案件。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按以下方式處理:

1.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壹經發現,將堅決處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建房的行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也壹定會依法處理;

2、超過批準的占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3.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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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並大量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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