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與者取得加入資格。而且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獎勵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在構成要件上,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人數直接或者間接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說到底是壹種特殊的“騙取財物”的詐騙行為,是指該罪不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盈利方式,而以“開發人頭”為主要盈利方式,是壹種詐騙行為而非正常的經營行為。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個人財產,通常是金錢。MLM經常伴隨著偷稅漏稅和哄擡物價,侵犯了許多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客觀上,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都構成犯罪,情節壹般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傳銷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犯罪和直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果直銷中存在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直銷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不應認定為傳銷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結合傳銷的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要針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多次介紹、欺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活動的積極參與者進行追究。對於壹般參與者,就不追究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6月1999《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因此,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公司不作為單位犯罪處理,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作為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正在進行傳銷活動,是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但為了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並且對危害結果抱有希望,積極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