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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

?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1

公司雇血頭找人參與獻血活動,7人因非法組織賣血罪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北京某公司找“血頭”組織“賣血者”參與公司獻血活動,並承諾給予經濟補貼。“血頭”通過網絡、中間人等各種渠道招募“賣血者”,並從中“扒皮”獲利。今日(9月26日),審判信息網披露該起案件判決結果,韓某、竇某等7人因非法組織賣血罪分別被判處9個月到半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韓某案發前是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理,竇某則是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幫助他們招募賣血的中間人,大多無業,有的人甚至有多項前科記錄。

根據通州法院查明的事實,2019年2月22日,北京某公司找到韓某,讓他尋找獻血人參加其公司組織的獻血活動,並承諾給經濟補貼。隨後韓某聯系竇某幫忙招募賣血人員。竇某將”招募壹事派給了公司員工王某、劉某。其中,劉某招募自己單位9名保安,王某通過網絡發布招募賣血信息,先後通過幾名中間人在網絡招募賣血者20余人。其間,韓某、竇某、王某等人分別通過降低血液價格的方式意圖獲利。

2月26日8時許,劉某按照韓某、竇某指示,將人帶到通州區新華北路的某公司賣血;被告人王某夥同郭某等人在通州北關地鐵站集合之前招募好的人員前往該公司賣血。經核實,現場已登記的賣血人員***計42人。同日,多名涉案人員當場被警方控制。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等7人行為構成組織賣血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2

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沙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31993********,回族,群眾,專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現住米東區**小區,無固定職業,因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於2021年6月4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取保候審,於2021年6月3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逮捕。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鎖某某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於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在烏魯木齊市血液中心,被告人鎖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聯系,非法組織木某某出賣血液13次,從中獲利1900元人民幣;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鎖某某與趙某某(已判決)***同非法組織陳某某出賣血液1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微信截圖等;

2.證人趙某某、陳某某、木某某、曼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搜查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鎖某某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14人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組織賣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磊磊

檢察官助理?王維維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於烏魯木齊市第壹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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