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選擇律師很困難?馬上使用下方刑事辯護律師查詢系統,獲取資深律師信息、收費詳情,放心選擇,靠譜選擇!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吸收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二)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三)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或行政處罰的。 雖然非吸罪是視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的,但是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自己的錢財是來之不易的,只要我們自己不輕易的相信那些以低投資高回報的事情,那麽我們也不會落入對方的陷阱當中,天上不會掉餡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