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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親屬如何委托律師會見?

法律分析: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通知書。二、律師會見在押的兩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為了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有1人是執業律師,其他陪同人員,如果不是執業律師,應該是與律師會見在同壹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的人。三、在偵查階段,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簽發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辦理。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可由看守所直接安排會見被告人,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無需偵查、起訴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五、會見受聘翻譯人員時,必須出示經本機構批準的文件。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壹人壹室。七、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八、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準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參加會見;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種通訊、攝影器材與外界聯系;會見期間,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不得將任何物品帶出住所。9.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地點規定的,現場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停止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十、看守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送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機關投訴,或者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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