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誹謗,是指故意編造、傳播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誹謗中往往有捏造事實的成分,為了讓不知情的人相信內容。誹謗很少在受害者面前進行。因為誹謗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個人捏造的,是對其人格的貶損。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只有具體的個人才知道事實是否捏造,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了侵犯。當他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就應該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也是誹謗罪屬於先告後處理罪的原因。那麽,面對別人的惡意中傷,我們該如何起訴呢?(1)及時固定和收集現有證據。比如,我們要及時對他人在網上的誹謗進行截圖,並通過公證處對其內容進行公證,證明發生的事情是真實的;也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保留相應的報案記錄,固定證據。當然,最保險的辦法是馬上聯系相關刑事律師,律師會為妳固定和收集現有證據;(2)在已經掌握現有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向有關法院的立案部門登記立案,提起刑事自訴。對於不了解相關操作流程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為您代勞。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刑事自訴的成功率往往不高。其中壹個主要癥結就是證據沒有得到有效的固定和收集,或者說不符合要求。這種情況下,面對自己受損的權益,需要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