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破中,證人不願意作證的情況屢見不鮮。從取證的角度來說,證人不願意作證,不利於查明事實,或者給查明事實帶來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在壹些刑事案件中,正是由於證人的“失聲”,導致司法機關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案,從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脫了應有的法律制裁。證人不願作證不僅不利於及時打擊犯罪,還會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尤其是在民主法制不斷推進的今天,證人不願作證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和諧聲音。主要原因是法律規定不完善,壹些組織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證人權利義務不統壹,證人缺乏強有力的安全保障、經濟保障和社會歷史原因,導致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寥寥無幾。筆者認為,要解決證人作證問題,必須通過法律確定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確定壹個道德尺度。二是要對證人的安全保障和經濟請求權作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解決證人作證時的後顧之憂。第三,要明確規定願意配合公安機關作證的證人的法律責任,並賦予司法機關制裁的權力。
關鍵詞:證人作證;現狀分析;法律對策
在刑事案件的偵破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要對付的罪犯,往往是極其陰險或惡毒的罪犯。可以說,掌握他們的犯罪證據並不容易,這就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勇敢站出來,配合我們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分子。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清楚地知道誰做了違法或不道德的事情。當他們面對相關部門的調查和受害者的詢問時,知情人總是不願意作證。對此,相關法學專家和社會學家指出,證人不願作證,某種意義上反映了社會轉型時期壹些人內心缺乏見義勇為精神,也凸顯了加強證人保護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作為壹個手無寸鐵的公民,最好的選擇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證據,勇敢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案東初。com黃石新聞網曾經報道過,2008年7月12左右,壹名女子在黃石市區壹家大型百貨商店偷包被抓。但被盜者因害怕報復,不敢在派出所作證。現場壹位市民也認出了女子拿了她的包,但不敢當面指證嫌疑人。商場店員王女士說,昨天中午12,她和同事吃飯聊天時,聽到有人叫她的名字,說她的包被人拿走了。回頭壹看,壹個女人背著她的黃色挎包,大搖大擺地從10米外走了出來。她立即大喊“抓賊”。保安沖過去抓住了那個女人。銷售人員吳女士介紹,當時看到壹名女子臉上有厚厚的粉。她先站在櫃臺前四處看了看,然後拿出化妝鏡,敷了很久。看到壹名店員離開櫃臺後,該女子迅速拿起壹個錢包,不慌不忙地離開了。她停頓了壹會兒,然後打電話叫人。保安報警後,沈陽港派出所民警將該女子帶走。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售貨員王拒絕作證說是那個女人拿了她的包。她焦急地告訴記者,她在壹家商場上班,害怕那個女人找她報復。旁觀的錢女士也說,今年2月,該女子和壹名黑瘦男子到她店裏行竊。當時那個又黑又瘦的男人壹直問售貨員,但是壹直沒買。兩人走後,營業員發現員工倉庫被盜。看視頻發現,男子轉移銷售人員註意力,女子進入員工倉庫,趁機搶走員工手機和包。隨後,錢女士在記者的陪同下來到沈陽港派出所報案,但她不敢與提著包的女子當面對質。她只是遠遠的看了壹眼那個女人,最後默默的離開了。錢女士說,她也怕對方報復她店。沈陽港派出所的民警告訴記者,沒有證人不能處罰該女子。他呼籲公民勇敢指證犯罪嫌疑人,從而有效懲罰犯罪分子。
壹、證人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意義
刑事案件中的證人作證是現代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要求。證人的證言往往會成為破案的關鍵因素,可以有效地揭露犯罪分子企圖蒙騙的犯罪事實。只有證人勇於配合,我國刑事案件的偵破才能沿著健康光明的道路前進,促進刑事案件的偵破,有效遏制刑事案件的發生,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只有有證人作證,案件的證據才能很好地銜接,才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首先,證人證言可以合理消除事實與證據的矛盾。其次,證人的證言可以有效地為警方做出正確的判斷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據。警察只有對事實有充分的信心,才能獨立對案件做出果斷的判斷。刑事案件中證人勇於作證,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提高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大大節約辦案經費。
第二,刑事案件中證人不願作證的因素
證人不願作證既有復雜的社會歷史原因,也有主觀因素,歸納起來有傳統歷史文化、現行立法、執法和證人自身素質四個方面。
中國傳統歷史文化有許多精華的東西,但也有壹些糟粕。有些人不講原則,壹味推崇“和為貴”、“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等觀念。當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當的事,甚至違法亂紀的事,是有人做的或者當時他在現場,有關部門向他調查取證時,他怕得罪人,保持沈默,甚至裝作什麽都不知道。其次,我國現行立法強調證人的義務,卻忽視了證人的權利。證人的義務和權利不對等,對證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不夠充分,導致部分證人不願意作證。從執法角度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並不完善。比如,無論涉及刑事還是民事案件,證人作證都需要時間和精力。對於普通公民來說,作證意味著冒險,意味著闖禍。而且法律上仍然沒有明確規定對證人采取救濟或補償措施,無法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在執法過程中,個別辦案人員工作方法不當,作風不實,使證人反感,不願作證。另外,證人不願意作證的現象,對很多人來說是為了自保,人們傾向於回避矛盾。因為有些證人本身缺乏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即使有壹定的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也想作證,但心理素質不好,擔心作證後會受到批評甚至打擊報復。這也和壹些地方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有關。
(壹)從證人本人的角度,分析其不願作證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
產生這種心理的證人普遍對生活持比較消極的態度,法制觀念淡薄,不知道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和“事多事少”的思想很突出。
2.害怕
安全是人類心理需求的層次之壹。沒有危險,生命財產可以免受侵害,這也是證人作證的壹種常見心理現象。當前,社會犯罪活動猖獗,犯罪分子作惡多端,囂張跋扈。在壹些案件中,證人作證犯罪行為事實後,犯罪嫌疑人及其同夥瘋狂報復證人,有的甚至傷害證人的家人。但是,公安、司法機關有時不能很好地保護證人,導致壹些證人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的非法侵害,甚至有些證人遭到報復後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處理。這樣被打證的人就會心灰意冷,下次就不敢再作證了,也會讓其他知道這個情況的群主產生壹種恐懼感,引以為戒,不會在其他案件中作證。靈命見證人因作證前受到威脅或恐嚇而不敢作證是壹種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