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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律師費用標準

風險代理案件收費標準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實踐中,律師以兩種方式處理風險代理案件。壹種是半風險代理,將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費分為兩部分,即基本代理費和風險代理費。基本代理費是簽約後支付的,無論案件結果如何都不會退還。風險代理費根據案件金額和處理難度收取(比例壹般低於總風險),結合案件結果支付。另壹種是全風險代理。合同中所有的代理費都是根據案件的金額和辦理的難易程度,按照壹定的比例(比例不得超過標的額的30%)收取的,但所有的代理費都與案件的辦理結果有關。律師事務所在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集團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費。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因律師過錯導致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律師事務所因委托人的過錯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承辦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並將余額返還委托人。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禁止律師擔任工傷賠償案件的風險代理人。這壹規定認為工傷職工屬於弱勢群體。如果采用這樣的收費方式,後期勝訴後高昂的訴訟費會加重工傷職工的負擔。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集團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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