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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指夫妻或未婚夫妻對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同壹財產的界定。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夫妻(未婚夫妻)對其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其婚前財產,不涉及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所以稱之為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可以明確記錄夫妻婚前的財產狀況。因此,夫妻離婚時,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證明某壹財產不屬於夫妻同壹財產,無需分割。
流程:
第壹步:當事人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已婚的可以補辦)。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如果雙方都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為: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及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以上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詢問當事人締約是否對財產協議內容有欺騙或誤導行為,查驗產權證,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摘自搜房網/史鷙/168751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