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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判刑的孩子如何處理,是否應該由壹方減刑?

以上所有答案都是正確的。犯罪嫌疑人有未成年子女不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減輕情節,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據我所知,法官遇到此類案件,雖然不能減輕處罰,但壹般會考慮實際情況,在法定刑內從輕處罰。在監獄系統,也就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只要真心悔過,監獄管理人員就會減刑假釋。妳朋友的妹妹應該多立功,服刑時爭取寬大處理。

參考資料:

如何保護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中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保護研究

張學梅

第壹,中國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護。

12歲的蓮蓮是北京郊區壹個農村的女孩。五歲時被母親逼迫賣淫,導致多次被強奸,直到12歲。有時候她媽幫別人強奸蓮花,她爸不但不管,還經常把蓮花送到罪犯家裏。2003年5月案發後,包括連連母親在內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捕,9月連連母親被判無期徒刑。他父親逃走了,我也不知道這個消息。事發後,蓮蓮被當地有關部門暫時接到養老院居住。

北京海澱區兩個小女孩的父親因搶劫打架被判無期徒刑。她媽媽因為吸毒被判勞教。三歲的時候,他們被街道養大。後來她媽媽把女兒接回來,過了幾天,她偷偷把孩子推到壹個親戚家門口,跑了。這兩個孩子後來被送到順義兒童村。

上述兩個案件都涉及到犯人子女的監護權問題。還有壹些孩子和他們壹樣的困境或者沒有他們幸運,無人照顧。可以說,我國法律對服刑人員子女權益的保護還是空白。法律法規中關於罪犯子女的規定只體現在監獄法中,即監獄法第十九條:罪犯不得與子女在監獄服刑。

罪犯子女的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引起了社會的關註。他們要麽因為父母服刑而無人監管,要麽因為經濟壓力而面臨輟學,有的跟隨父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筆者認為,保護服刑人員子女的權益刻不容緩。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僅是確保他們健康成長、避免任何歧視、防止他們犯罪的基礎和關鍵,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本文主要對服刑人員子女的監護和教育等常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引起人們對服刑人員子女權益保護的重視,關註服刑人員子女的健康成長。

第二,保護罪犯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性

(1)有利於服刑父母犯罪的矯正。

罪犯服刑後面臨著來自家庭、社會、監獄等各方面的壓力,心理變得更加復雜和不穩定。對於大多數罪犯來說,家庭是他們在監獄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子女成為他們未來的希望。他們希望他們的孩子不會因為他們的入獄而受到不良影響,希望他們的孩子受到關愛而不會受到歧視,希望他們的孩子能夠正常地生活和學習。在服刑人員的情感調查中,86.8%的人覺得對不起孩子,13.2%的人覺得無所謂。其中,68%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被歧視,32%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被關愛,只有11.7%的人不在乎,31.3%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個好未來,52.8%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工作有碗飯吃,15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成為現在的樣子。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服刑人員普遍表現出對子女現狀的關心。孩子的現狀直接影響到父母在監獄裏的表現。因此,幫助和保護困難罪犯的子女,可以幫助罪犯消除後顧之憂和不良心理,有利於罪犯的矯正和改造,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二)有利於服刑人員子女恢復對人性和社會的信心。

保護囚犯未成年子女的另壹個必要性是恢復他們對社會和人性的信心,改善他們的處境,避免流浪,並確保他們身心健康成長。父母的入獄會給每個家庭帶來嚴重的打擊,而在打擊面前,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是最脆弱的。有些孩子覺得自己成了罪犯的孩子,是因為父母因犯罪服刑,對社會、對自己失去了信心。有些孩子因為父母受到了懲罰而敵視壹切,報復社會,導致發育異常,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由於年齡、心理、生活條件、家庭結構等原因,他們往往失去自我調節的功能。這個時候,政府、學校、社區、親人、老師的積極幫助和特殊保護就顯得尤為需要和迫切。

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面臨的主要問題

(1)囚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現實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因父母壹方或雙方服刑而無法落實監護問題,呈現無人監管的狀態,生活學習處於非常困難的境地。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類家庭中:

(1)父母雙方因犯罪入獄;

(2)父母壹方死亡或者失蹤,另壹方正在服刑的;

(3)父母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被囚禁,而另壹方父母不願意或無力撫養孩子。

這些孩子有的和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在壹起,有的和阿姨或叔叔等親戚生活在壹起,有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等組織撫養,有的孩子因為親戚不願意或無力照顧而獨自在社會上流浪。這些孩子的父母因為服刑不能對他們履行監護職責,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當父母短期或長期不能對子女履行監護職責時,必須由其他有資格的人承擔監護職責。我國目前還沒有法院判決父母因服刑而被剝奪監護權,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人為監護人的案例。

這讓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孩子的生命如何得到保障?如何解決他們的上學問題?如果暫時和爺爺奶奶住在壹起,將來爺爺奶奶去世了怎麽辦?如果是其他親戚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養的怎麽辦?在這些孩子中,相當壹部分還存在嚴重的心理問題,如暴力傾向、強烈的破壞欲、嚴重的報復心理、愛撒謊、孤僻、自卑、厭學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影響父母在監獄的表現。如果連他們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和學習權利都得不到保障,怎麽能讓這些孩子健康成長呢?如何防止他們犯罪?如何讓他們成長為壹個有社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的人?

(2)囚犯子女的教育

父母入獄對家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孩子的教育得不到足夠的保障。比如有的孩子因為經濟困難交不起學費,有的孩子因為要承擔繁重的家務甚至過早撫養弟弟妹妹而不得不輟學。在對服刑人員子女情況的調查中,相關數據顯示,服刑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影響較大,服刑人員子女輟學的占19.2%,家庭為其提供學習的占14.4%,持走壹步看壹步想法的占66.4%;在接受調查的近400人中,有76個孩子已經輟學,走壹步看壹步的可能小學或初中畢業就輟學回家。

2001承德監獄服刑罪犯的孩子給監獄幹警寫了壹封信,訴說父親的罪行不僅讓她過早地承擔了家庭的重擔,還失去了上學的機會,面臨輟學。他懇求監獄官讓她父親早點回家,這樣她就可以學習了。這樣壹封信引起了監獄領導的重視,舉行了“助學支教”活動,獄警們紛紛捐款幫助這些孩子上學。同時,承德團委的“愛心接力工程”也在幫助家庭困難的服刑人員子女。此外,還有許多監獄,如河南南陽監獄和吉林長春鐵北監獄,設立了助學基金,幫助服刑人員的子女重返校園。許多社會組織也開展了許多這樣的活動來幫助這些面臨困難的兒童,如北京順義的兒童村,江西省慈善總會的“陽光行動”。

對於服刑人員子女的教育,單純依靠監獄和社會的資助,根本不靠譜,也不是長久之計。這個問題直接擺在我們面前。

三、問題的解決和討論

在歐美壹些國家,如果被判入獄的人的子女未成年,壹般有兩種方式解決子女問題。壹種是設立母子監獄,比如德國。對於犯罪的母親,可以帶著年幼的孩子去監獄服刑。該監獄有壹個母親和兒子共同生活的特殊房間和壹所特殊的小學,以確保隨母親服刑的兒童能夠接受正常的學校教育。第二,在法院判處這對父母有罪之前,他們已經通過其他渠道將未成年子女安排到兒童福利部和少年之家等機構或願意收養他們的家庭。

目前,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還不如壹些發達國家健全和完善,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方面還存在壹些不足。因此,我國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還沒有到法定階段,實踐中的經驗也沒有壹些國家那麽先進和豐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狀況下,筆者簡要論述了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教育問題的解決。

(1)監管囚犯未成年子女的對策。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筆者建議:

1,健全完善國家監護制度。國外壹些國家的兒童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完善的監護制度基礎上的,而我國的監護制度還不完善,存在很多不足,在制定法律方面也不規範或欠缺。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國家監護制度,制定相應的、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對於父母受到過處分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監護職責,應當由國家監護機構進行監護,讓這些特殊困難家庭的孩子能夠像正常家庭的孩子壹樣享有平等的生存權和學習權。

我國目前的國家監護機構是兒童福利院,但兒童福利院的接收範圍只是查找不到父母的孤殘兒童和棄嬰,不接收服刑人員的子女。筆者認為,兒童福利院的功能應得到加強和拓展,兒童福利院應接納所有處於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狀態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無其他法律規定的監護人。

2、人民法院在父母被判處刑罰之前或者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指定子女寄養或者監護人。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父母作出有罪判決時,應當考慮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和撫養權。對已服短期徒刑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順序,指定其他具有監護能力和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服刑時間長的,視為無監護能力;父母因侵害子女權益犯罪的,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剝奪其監護資格。在這兩種被視為無監護能力、被剝奪監護資格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指定其他具有監護能力和資格的人作為監護人對子女履行監護職責。沒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樣既能懲罰犯罪分子,又能保證孩子不會因為父母入獄而無人監管。

3.發展寄養制度。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委托子女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壹種委托寄養行為。寄養不是壹項法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寄養制度。父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子女,可以寄養到願意撫養的家庭,寄養家庭將照顧、保護、管理和教育他們。寄養家庭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如具有壹定的經濟基礎,家庭結構穩定,身心健康,自願撫養,保證被寄養人不受虐待或者侵害被寄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定期報告被寄養人的生活狀況等。中國應該發展寄養制度,鼓勵更多的家庭撫養這些孩子,並給予養父母必要的經濟援助。國外很多國家的寄養制度非常成熟規範,孩子直接受益,值得借鑒。

4.國家和社會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建立保護和撫養罪犯子女的機構。有些服刑人員的子女,因為親屬不願意撫養,就住在居委會、村委會,有些被送到兒童村等專門機構。近年來,壹些學校或組織成立,以接收,培養和保護罪犯的子女,如北京順義的中華慈善總會特殊兒童村,福州閩侯的善恩花園。這些機構都是民辦的,同時也面臨著很多困難和挑戰,比如沒有合法身份,沒有資金支持,孩子上學的問題很難解決,但是確實給這些無人照顧的孩子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鼓勵建立更多這樣的機構,並規範其管理和運作。壹方面可以幫助更多的孩子,保障他們的生活和學習,防止他們犯罪。另壹方面也可以減輕國家負擔。

(2)解決罪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問題。

1.國家應該設立特殊教育基金來幫助這些特殊兒童。父母服刑的監獄、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的證明,並向其就讀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可以獲得專項基金的資助。

另外,關於助學金,目前我國城鎮和大部分農村的小學還沒有建立起來。對於經濟困難的學生,壹般通過減免雜費來解決。在我看來,農村或其他經濟落後地區的小學應該設立助學金,讓每壹個貧困學生都能享受助學金的待遇。

2.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減免經濟困難服刑人員子女的各項教育費用。我國現行制度是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除學費(《義務教育法》第十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減免雜費(《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這為我們解決部分服刑人員子女因父母服刑造成經濟困難而無法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提供了依據和保障。但家庭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且正在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也應享受這壹待遇。

3.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教師應當對福利機構和壹些收留撫養社會困難兒童的機構撫養的兒童的入學和教育給予特殊照顧,降低條件,就近入學,公平對待,不得歧視,免收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

(三)建立未成年人經濟救助制度,為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社會救助和福利保護。

對於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這樣壹個特殊群體,我國政府目前沒有專門的救助機構和政策。國家和社會在幫助這些群體方面存在真空地帶。監獄的工作是教育改造犯人,但並沒有延伸到保護犯人子女的權益。兒童福利院的主要救助對象是孤兒、殘疾兒童和棄嬰,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救助未納入其職責範圍。

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並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也缺乏對兒童福利的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四項基本權利:生存權、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國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獨立的兒童救助制度,制定了兒童福利法或救濟法,為兒童權利的實現提供福利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和其他專門的兒童機構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和幫助父母在監獄中的兒童。我國應盡快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政策,為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國家救助,以解決父母服刑造成的經濟困難。救助方式可以是對父母或壹方正在服刑的經濟困難未成年人給予壹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補助數額可參照當地低保標準確定。父母出獄後,可根據實際經濟情況停發。這樣既能解決服刑人員子女的家庭經濟困難,又能緩解年邁的祖父母撫養帶來的困難,還能解除願意撫養的親屬或寄養家庭的顧慮,使這些子女的生活和學業得到壹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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