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經註冊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取得律師資格但未註冊的,不得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作為辯護人有以下限制: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離開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檢察官;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從軍隊或者地方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外國人、無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境內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移送期限為“二十四小時”;《規則》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移送期限為“三日”;公安部規章規定的公安機關移送期限為“二十四小時”。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由於我國目前的律師規模還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 *團委、學生社團等群眾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執業律師以外的公民擔任辯護人。法律教育網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監護人,是指負責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人或者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擔任辯護人,主要是基於他們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密切,對情況比較了解,有助於他們行使辯護權。
委托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的,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2.不能擔當辯護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死刑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員;(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其中,上述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也可以準許。
根據《解釋》第三十六條和《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本院、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是,在上述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擔任辯護人。
3.防禦者的數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二名辯護人。
在* * *共犯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其* * *共犯辯護人的委托。同樣,基於利益的考慮,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