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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可以出具授權委托嗎

可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服刑人員的辦理委托方式為:請律師、近親屬、公證人員辦理;也可以是自己書寫的委托書,都可以辦理委托事項。但不得委托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

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委托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應提交有關繼承權的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綜上所述,在服刑期間,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果有事可以委托律師、近親屬、公證人員等人員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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