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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命案致2死3傷,歐某的兒子還能繼續建房嗎?鄰居能同意嗎?

雖然歐金中的房屋壹直沒能開工,但歐金中的財產權並不受影響,在歐金中去世以後,其家人如果願意繼承並繼續使用這部分產權,那麽在清償歐金中所有生前債務後(假如受害者家屬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也需要從中予以扣除),歐金中妻子跟子女也可以繼續在土地上新建房屋並入住。

但這只是理論上的可能性,即使受害者家屬不提起侵權賠償訴訟,歐金中妻子和子女要在這塊土地上建房,仍然會面臨其他三家鄰居的阻攔。因為實質問題並不會因為歐金中殺了兩人重傷三人而結束,反而矛盾還會激化。

歐金中於2021年10月15日畏罪自殺,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從刑事程序上來講,嫌疑人死亡後,警方撤銷案件,檢察院不予起訴,也就是說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

根據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撤銷案件(公安)、不起訴(檢察院)或者終止審理(法院)。

但是刑事程序終止以後,民事訴訟仍然不受影響。假如受害者家屬要向歐金中家屬主張民事侵權賠償,要求對2名死者及3名傷者進行死亡賠償和傷殘賠償,那麽歐金中家屬仍然會代替歐金中參與訴訟。

當然並不是歐金中家屬成為了侵權被告,而是歐金中的遺產成為索賠對象。在歐金中死亡後,雖然刑事責任免除,但他的財產轉換為遺產後,仍然需要清償生前的債務,其中就包括民事侵權賠償部分。

但是歐金中的妻子跟子女如果放棄繼承財產,那麽則視為不參與訴訟,也不需要對歐金中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後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裏,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付償還責任。

歐金中的遺產需要人民法院進壹步核實,其中網民最關心的,當然就是那塊壹直沒能建房的地塊。

首先歐金中在上林村的土地,是跟他發生爭議的三個鄰居之壹歐某貴哥哥贈予,歐金中本來不是上林村人士,但因為跟歐某貴哥哥是連襟關系,歐金中妻子跟歐某貴哥哥的妻子是親姐妹,所以歐某貴哥哥將土地贈予歐金中,原有的400平房屋也是歐金中壹家居住。

雖然歐某貴認為哥哥這塊地擅自贈予歐金中,未經過其同意,所以跟歐金中爆發沖突,並且參與阻止其建房的行動。但是歐金中的手續是通過審批的,那麽這塊宅基地也肯定過戶給了歐金中,屬於歐金中的財產。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使用權屬於個人,歐金中申請下來的150平房屋使用權,就屬於遺產繼承範圍。但這部分遺產屬於夫妻***同財產,所以歐金中的遺產部分是二分之壹,而歐金中妻子、子女都是這二分之壹的合法繼承人。

因為歐金中殺死和重傷的根本不是與之有矛盾的歐某發,而是 80 多歲的歐某九及其兒媳,傷者為歐某九的老婆、孫子及 10 歲的曾孫。說白了,真正在矛盾中心的家長還在,而經過這次兇殺案以後,兩家人矛盾直接升級,從普通的十平米相鄰權糾紛,變成了血海深仇。

而且根據莆田市《關於進壹步規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明確了相關事項:村委會對宅基地申請對象申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時,重點審查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影響相鄰權利人利益,舊宅處置方式等。

所以歐金中家人要繼續建房,仍然避不過鄰居的簽字同意。之前本來就口頭扯皮,還鬧得不可開交,現在搭上幾條人命,而且歐金中家主心骨也沒了,要想建房肯定難上加難。

再者說了,即使妳新房建起來了,能不能安心住進去還是問題。歐金中壹家本來就不是上林村土著,這塊地也不是所謂的“祖宅”,而是受贈與的。之所以壹直不能建房就是因為沒有本地人脈,被宗族大戶欺負阻撓。而歐金中子女和妻子平時也住在城裏,只有歐金中在鐵皮棚裏跟鄰居對峙。現在還背上命案,仇恨也更深,妳這壹家子勢單力薄,還非要住在壹個仇恨網絡中,估計這不是正常人的思路。

所以最好的處理方法,還是將宅基地賣了,壹家人離開這個是非之地比較好,繼續鬥氣的話,指不定還會鬧出什麽大新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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