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以上四種刑罰之壹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備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疇。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的懲罰;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剝奪自由。可見,我國刑法中的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在刑罰執行上有別於其他減刑制度。
在其他刑罰的執行中,也存在死緩、減刑等減輕處罰的問題。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罪犯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所以刑罰類型發生了變化,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壹,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是否也涉及減刑?我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但是,這種罰金的減輕並不是因為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是根據其實際承受能力采取的變通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有減刑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對附加刑的調整,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物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性條件根據減刑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能夠”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壹般來說,罪犯在獄中的悔罪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壹的。但是,有些罪犯表現出悔罪而沒有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沒有突出的悔罪表現。刑法規定,悔罪或者立功都是減刑的條件。罪犯只要有其中壹條,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妳既有悔罪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可以在法定減刑限額內給予較大的減刑。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罪犯減刑必須具備的實質條件。只有滿足這個條件,才能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這是適用減刑的壹個基本要素。之所以稱為實質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目的和宗旨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是通過肯定罪犯的改造成果,鼓勵他們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輕甚至消除罪犯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罪犯的主觀惡性是否減輕甚至消除,取決於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因此,我國刑法只把罪犯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也將這壹條件稱為主觀條件,指出罪犯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真正悔罪或有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減刑本身旨在利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果,引導和激勵他們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服刑人員的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說明悔罪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降低,有壹定的依據。但悔罪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容易引起誤解。為此,我們傾向於將法律要求的悔罪或者立功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
極限條件
減刑界限是指減刑後罪犯實際應當執行的最低刑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的限度是:減刑後實際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不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年,自緩期執行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三類罪犯被判處死緩後,減刑後最低刑期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保證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壹。雖然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會強調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但我們不能為了單純追求壹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壹個目的的實現。減刑制度對於罪犯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盡快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達到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不限制減刑,只對罪犯判處較短的刑期,必然會降低刑事處罰的威懾力,削弱壹般預防的效果;而且刑法的執行時間太短,無法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不良意圖,最終很難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另外,允許無限制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要理解減刑的界限,就要科學界定我國刑法第78條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壹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時間;有人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
功勛表現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被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認定“發明創造”最重要的依據是獲得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決定是否給予減刑的依據之壹。
同時,就監獄發明的種類而言,幾乎所有服刑人員的專利都是實用新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種類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而言,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其次是實用新型專利,相對容易。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在定義上,實用新型專利又稱為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組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的技術方案,屬於成本低、開發周期短的小發明。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解決特定問題而提出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註重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壹種技術方法,重在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由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以及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即可授權。在初審階段之後,還有發表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時,將綜合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
減刑是指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壹種刑事執法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對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法定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提出,人民法院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有法定減刑情節時,經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刑期予以減刑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的減刑,還包括主刑減刑後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065438+2004年2月,中央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後,減刑後最低刑期不低於22年。
自由刑
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我國刑法而言,減刑主要是針對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刑,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無期刑的減刑。
壹般來說,附加刑不應減輕。以刑法為基礎,主要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但是,刑罰種類的壹些變化,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影響不大,或者說對解決罪犯的刑事責任問題影響不大。罰金和沒收財產雖然都具有刑事處罰的性質,但遠不及自由刑的刑罰嚴厲。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含減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看守所提出,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減刑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減刑的判決、裁定及以往裁定的副本;(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4)刑事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上述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予以補正。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並作出裁定;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含減刑為有期徒刑),因案情復雜或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