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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違法記錄對孩子有什麽影響?

法律分析

父母有壹般行政違法記錄,對子女影響不大。犯了刑事罪的,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還會對孩子的未來產生很大的影響。犯罪記錄可能對子女公務員考試、國企等職位的招錄有壹定影響。壹般情況下,我國對義務兵招募、銀行、軍校、警校等都有相應的規定。比如,子女提前考上軍校、警校的院校,政審通不過;子女在找工作的時候,如果報考公務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法制機構,政審都會不及格。對於有前科或者父母有前科檔案的,會影響相應職位的招聘和學校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被判處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到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撤銷鑒定人註冊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瀆職受到刑事處罰的;(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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