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政審不合格的常見項目: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因政治、經濟等問題正在接受審查而尚未得出結論的;
(十壹)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十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四)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十五)在國家法定考試中嚴重舞弊的;
(十六)2007年3月10日以來,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或留校察看)處分的;2010應屆畢業生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尚未解除的;
(十七)10,2005年3月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20)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對我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並報考政法機關;
對我有重大影響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正在被立案審查,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等。,並申請有關政法機關處理;
(二十壹)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適宜擔任公務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