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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應給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哪些幫助

 關於家庭暴力問題的透視

家庭暴力問題事關婦女、兒童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內部成員關系的和睦與穩固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家庭暴力不僅影響家庭幸福更不利於社會穩定,它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已逐步引起全社會乃至國際社會的關註。據全國婦聯2002年的壹項調查表明,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約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壹個國家應負的責任,是全社會的***同責任。為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正式指定每年的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第八個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到來之際,筆者作為壹名從事信訪工作的婦聯幹部談談我市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原因及防範措施。

我國最早提出“家庭暴力”這壹概念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頒布的新《婚姻法》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從2001年到2005年,市婦聯權益部平均每年接待上訪案件300余起,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70%左右,這表明我市的家庭暴力問題還是很嚴重的,應該引起各有關部門的重視。家庭暴力行為雖然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但是如果不及時加以制止就會導致許多惡性案件的發生。1995年,富拉爾基區鋼廠的職工張某被身為勞教所警察的丈夫曲某毒打後,澆上汽油燒成重傷,其狀況慘不忍睹。2002年底,建華區個體戶馬某被丈夫打暈後捆綁住手腳,從樓上推下導致死亡。雖然,這些施暴者最終都受到法律的嚴懲,卻也留給我們無盡的思考:為什麽丈夫能對與自己朝夕相伴的妻子下如此的黑手?夫妻之間有那麽深的仇恨嗎?這說明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壹個法律問題,更是壹個社會問題,它的存在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壹封建夫權思想的影響。我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以男性為中心本位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雖然新中國成立後,封建落後的文化已被社會主義文明所取代;我們黨也壹直倡導男女平等,並把它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但男權主義思想仍遺留在壹些人的骨子裏。許多男人還天經地義地認為“老婆是我買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打倒的媳婦兒揉倒的面”,因此,當兩性發生沖突時,男人為達到壓制女人的目的,必然會使用他們的殺手鐧——暴力。

第二女性在經濟上不能獨立,導致人格尊嚴的喪失。在市婦聯接待的上訪案件中,許多女性由於無法獨立生活,面對暴力,她們只能忍氣吞聲、逆來順受,這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導致家庭暴力的滋生。2001年3月,壹位姓羅的女性來市婦聯權益部上訪。羅某那年28歲,丈夫是鐵路的壹名列車員。由於羅某沒工作,當初結婚時婆家就不同意。婚後,羅某生下壹個女孩兒,又趕上公婆都下崗,全家只靠丈夫壹人養家,經濟十分拮據。羅的丈夫及家人開始嫌棄羅,並多次動手打她。羅在走投無路之際找到了市婦聯。我們在對羅的丈夫及家人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詢問羅是否想離婚,羅表示與丈夫還有感情,只是自己經濟不能獨立導致家庭負擔重,丈夫才嫌棄她。羅還說因為自己身體不太好,所以壹直未找到合適的工作。我們勸導羅應該自立、自強,28歲的年齡不應賦閑在家。在我們的幫助下,羅自己擺起了小攤兒,有了壹定的經濟收入,婚姻也穩定了。

第三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時,不知反抗,壹味地妥協、順從,這種自身的軟弱也是導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在市婦聯接待的上訪案件中,有壹部分經濟獨立甚至各方面條件都很優秀的女性也在遭受家庭暴力。2002年1月,市婦聯接待了壹位姓白的女大夫,她向我們哭訴了自己十五年的不幸婚姻。白大夫是某醫院的外科主任,大學本科學歷、醫術精湛,為人厚到、人緣極佳,她的丈夫在某單位做司機,在這樣壹個體面的家庭裏卻蘊藏著可怕的家庭暴力。白的丈夫經常酗酒,並在酒後對她進行性折磨,如果不從便是壹頓暴打。白的性格比較軟弱,雖然受過大學教育,但思想還是很封建、守舊,覺得“家醜不可外揚”,怕離婚影響自己的名譽,因而對丈夫的行為壹忍再忍。結果,丈夫不僅不思悔改還變本加厲地折磨她:控制家裏的壹切收入和支出,不許她有任何社會交往,自己卻拈花惹草與別的女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即使這樣,白也不想離婚,最後她的丈夫居然向她提出了離婚要求,白才覺得自己應該為自己討個說法兒了。我們在對白進行安慰的同時,也批評了她的軟弱,並鼓勵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白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並要求丈夫對她進行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社會的容忍和忽視為家庭暴力的存在提供了大環境。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務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打架不記仇”等等都成為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不管不問的借口,使家庭暴力成為法律的真空地帶。2001年修改頒布的《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此條明確規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義務機關,但實踐中這些部門並未充分發揮作用。據統計,市婦聯權益部2005年***接待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案件300起,其中,經過居(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調解處理的僅占20%,家庭暴力施暴者被公安機關依法制裁的僅占30%。司法機關在實際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多以“傷害”未到壹定程度而不予處理或以“家務事”為由只進行簡單地調解。這種容忍和忽視不但未對施暴者產生威懾力,還會助長他們的氣焰。家庭暴力行為未達到犯罪程度時,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壹)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如果家庭暴力行為造成的傷害後果經過法醫鑒定已達到“輕傷害”或“重傷害”的程度時,則屬於犯罪行為,應按照《刑法》第234條規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取證難度大,由家庭暴力行為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的救濟手段,不僅在經濟上懲罰了有過錯方,還可以撫慰無過錯方所受的傷害。從而,分清是非,化解矛盾,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實踐中,法院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當事人舉證,而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自行取證非常困難,致使損害賠償很難實現。據調查,齊市第二律師事務所2005年***代理由於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案件15起,其中法院判決獲得損害賠償的為0起;齊市建華區法院2005年***審理由於上述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200起,其中判決獲得損害賠償的為2起。“家庭暴力”由於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第三者能作為目擊證人;如果壹方堅決否認,僅憑照片、驗傷記錄、住院證明是難以定案的;還有壹些知情者因為害怕遭報復而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很難實現。

綜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是壹個系統工程,它需要全社會和全體人民的***同努力,要從方方面面入手,構築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維權工作格局。具體防範措施有以下幾點:

壹采取社會救濟的手段,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幫助。多年來,市婦聯壹直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同致力於反家庭暴力工作,並已建立了“反家庭暴力”系列機構。2002年3月7日,市婦聯協調市司法局在市婦聯設立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婦女維權工作部,為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侵害的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全市16個縣(市)區婦聯均已成立了婦女維權工作部。2003年4月10日,市婦聯協調市公安醫院成立了市婦聯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宗旨是通過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傷情進行檢查、鑒定,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提供有力證據,使施暴者受到懲罰。2004年5月18日,市婦聯協調市公安局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指揮中心”,要求110報警臺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求助電話時,要迅速下達出警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搪塞。2005年3月7日,市婦聯協調市民政局成立了齊齊哈爾市反家庭暴力婦女兒童庇護中心,為遭受家庭暴力等傷害、暫無安身之處的婦女兒童提供階段性避難救助場所,使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得到切實保障。這些機構雖然已發揮重要作用,但今後還需進壹步完善,政府及各有關部門還要給予大力支持。

二將“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列入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規劃之中,並作為監督、考核的標準之壹。既然,〈〈婚姻法〉〉將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責任賦予了居(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及公安機關,那麽,這些部門就應履行職責,否則就是違法。居(村)民委員會作為勸阻、調解“家庭暴力”的第壹道防線,應設立維權投訴站,並與轄區內派出所建立聯系制度;派出所應派專人負責查處家庭暴力案件,對經維權投訴站處理後仍然惡習不改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懲處。《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第11條規定,“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處理的家庭暴力行為沒有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檢察院等法律監督部門投訴,追究執法者的責任。這樣,就形成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社會化運行機制。

三加大法制宣傳和法律監督力度。《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制裁辦法,因此,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使廣大婦女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有法不依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形成全社會齊抓***管的良好局面。

四建議立法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制度進行修改,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我國所有的法律中,只有《行政訴訟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舉不出證據或者舉不出主要證據,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這是因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從知曉,如果舉證責任平均分配,則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很不利,從而違背法律的公平原則。以此類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於客觀環境的原因致使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妻子)舉證困難,使她們在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要由家庭暴力實施者(主要是丈夫)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即: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毆打妻子或者證明妻子所遭受的暴力行為與自己無關,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在這樣的舉證制度下,壹些因為證據不足而得不到處理的家庭暴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強化婦女主體意識的培養,提高婦女文化知識水平,使婦女摒棄依賴、守舊思想,不僅在經濟上獨立、更在思想上解放。尤其婦女在第壹次遭受家庭暴力時,壹定要學會說“不”,並積極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千萬不能妥協、順從。實踐證明,婦女自身的反抗意識越強,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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