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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例是怎樣的?

壹、附帶民事 訴訟 的案例 (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劉某敏,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楊稅務鄉。 委托 代理 人姬某,河北淩翔 律師 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芳,女,1942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楊稅務鄉。2007年8月9日因涉嫌 故意傷害 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 取保候審 。 被告人楊某,男,系被告人劉某芳之子,1976年3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住廊坊市安次區楊稅務鄉。2007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審。 (二)案情簡介 公訴 機關指控,2007年7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芳、楊某與西鄰劉某敏因修路用土問題發生爭執,引發打架,被告人劉某芳、楊某用鐵鍬將劉某敏打傷。經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劉某敏傷情為輕傷。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芳、楊某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 故意傷害罪 追究被告人劉某芳、楊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 罪名 沒有意見,認可被害人傷情系其壹人所為,與被告人楊某無關。 被告人楊某辯稱在雙方打架過程中,只是參與攔架,並沒有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系同村東西鄰居,多年來,因日常瑣事發生矛盾,處理不當,積怨較深,雙方互不來往。2007年7月19日1下午,因原告人劉某敏認為被告人劉某芳、楊某使用該村委會為修整雙方門前街道墊土,將自家門前地勢擡高_會影響自家門前流水不暢,而對被告人的墊土行為多次進行阻攔,劉某芳認為劉某敏的行為是無理取鬧,欺負弱者,即與劉某敏發生口角_劉某敏將劉某芳推倒在地,楊某即上前與劉某敏廝打,被告人劉某芳、楊某及楊某之妻楊某妻持鐵鍬與劉某敏及聞訊趕到的劉某敏之妻吳某、長女劉小某雙方互相打鬥,造成劉某敏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2007年7月26日經廊坊市公安局 法醫鑒定 劉某敏傷情為輕傷。吳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傷情為 輕微傷 的後果。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 證據 予以證明: 1、 被害人劉某敏的陳述證實,2007年7月19日18時左右被被告人楊某致傷的事實; 2、 證人 劉小某、吳某證言證實,2007年7月19日18時左右劉某敏被被告人楊某致傷的事實; 3、證人楊某妻、張某、寇某證言證實,2007年7月19日18時左右,劉某敏、劉某敏之妻吳某、長女劉小某與被告人劉某芳、楊某及楊某之妻楊某妻雙方互相打鬥,劉某敏頭部受傷流血的事實; 4、2007年7月26日廊坊市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鑒定室廊公鑒:法檢,字[2007]797號鑒定文書及照片證實劉某敏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傷情為輕傷; 5、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扣押的傷害工具鐵鍁及二被告人戶籍證明在卷可證,足以認定。 (三)調解經過 本案在審理過程初期,雙方均認為對方存在嚴重過錯,被告人楊某表示自己未對被害人劉某敏實施傷害,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劉某芳認為系被害人先挑起事端,且自己丈夫體弱多病,家庭經濟條件困難,無力賠償,願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並請求從輕處理。被害人認為被害人傷情系被告人劉某芳與楊某***同所致,被告人方為逃避法律制裁,劉某芳借其系年老婦女,依法可從輕處理獨自包攬故意傷害的責任,袒護其子楊某,請求對二被告的行為進行嚴懲。且被害人及家屬多次到我院,表示如果處理不滿意,必會進京上 訪。 主辦法官針對本案實際情況,分別找原被告雙方談話,了解雙方發生矛盾的癥結,在耐心聽取雙方對多年來矛盾積怨的敘述後,誠懇的用符合公序良俗的大眾心理為雙方分析因對過去的瑣事雙方處理不妥,各自存在的缺陷及因此造成的不良後果,並積極建議雙方多從對方的角度審視自己的行為,換位思考,自我反省。對被告人講清刑事證據規則及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法律後果,是否構成犯罪會依據相關證據綜合認定,並不是僅憑被告人口供就能認定被告人楊某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被害人在故意傷害行為中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在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後,依法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利用身邊的案例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講清雙方和諧的鄰裏關系的重要性,只有安居才能樂業,建議他們冷靜的對待相鄰關系出現的問題,促成調解解決此案,避免後患。 因被害人就 賠償金 額要求過高,而被告人方顧慮如果對被害人進行高額賠償,今後可能會備受被害人方欺負,寧可坐牢也不賠償,雙方賠償意見無法壹致。 面對刑事案件審限緊急,逕行判決又留有隱患,不利於穩定,社會效果欠佳的情況,主審法官及時向領導匯報。院長要求大家,主管院長及庭長要高度重視,群策群力,采取多人、多層次進行調解,增加密度,加大力度,確保本案圓滿解決,把公正司法_壹心為民落到實處。 主管院長王雙月在百忙中抽出時間親自找被告人母子作細致的思想工作_刑庭庭長邵會龍更是犧牲節假日,為雙方做面對面調解,並通過關系人、代理律師給雙方做工作,促調解,在被害人妻子吳某因賠償金額少給壹千元委屈哭訴,情緒激動時,他為年近六旬患有心臟病的她,端水,披衣,並表示寧可自己掏錢也要促成雙方調解,下午壹點了,他忘了家人的歡聚,還在雙方之間苦口婆心,這時,被告人楊某被感動了“庭長,妳們工作太負責了,我們聽妳的。” 壹起將要矛盾激化的案件終於化解了。 (四)分析點評 本案雖然被告人楊某否認有故意傷害的行為,但有被害人及在場證人予以證實其存在和被害人打在壹起的情節,被告人劉某芳、楊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如果本案調解不成,對被告人劉某芳、楊某均應處以 刑罰 ,被告人的家庭就因無人照顧,陷於絕境。而被害人因受傷害的經濟損失也會無望得到實際賠償,為我院的執行工作埋下隱患,不能實現司法為民的真正目標。通過註重調解,被告人劉某芳、楊某積極對被害人劉某敏進行賠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諒解,重修鄰裏關系,根據二被告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 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芳、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雙方均表滿意。本案在調解過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幾點: 1、領導重視,提高認識,加強責任。我院始終把深化和發展“加強調解、司法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為核心內容廊坊經驗,作為在執法過程中的主要課題,鼓勵大家積極探討,註意總結,並落實到對每壹名幹部的實際考核中。 2、公開透明,誠懇待人,依法調解。在辦案過程中,摒棄以往個別法官故弄玄虛,以法唬人的做法,與當事人開誠布公,擺事實,亮 法規 ,分責任,曉利害取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抓住癥結,提出方案。 3、耐心細致、鍥而不舍、以人為本、靈活多樣。在調解過程中,不放過壹絲有達成***識的可能,針對當事人所思所想,制定多套調解方案,切實急當事人所急,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依法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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