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麽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壹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2、關於在審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客觀上使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往往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為此,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壹種救濟手段,即辯護律師在無法調取或遇有困難的情況下①可以請求法院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如果相關證人及有關單位不同意②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律師行使調查證據請求權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情況、被告人的情況、被調查人的情況、調查請求理由事項,並制作詳細的“調查提綱”附在後面;
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時,辯護律師作為申請人可以在場,但這要根據案件情況及證人情況來定,並須征得法院調查人員的同意;
③法院調查的證據材料律師可以請求保留該證據的復印件,並作為辯方證據在法庭出示,並經過法庭的調查與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由於證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調查以及有可能律師的調查證據請求被法院拒絕的,如果認為該證據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該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通過詢問和質證使該證據被法院采納為裁判的證據。
3、關於對非法證據的調查與確認問題
刑訴法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由此看出,刑法雖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卻並未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於,控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基於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壹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並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非法證據的審查與確認主要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①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定偵查人員調取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容。
②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壹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等。
③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簽名的書面供述及證言與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均屬於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範疇,辯護律師壹旦能證明該證據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並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於裁判的證據。
律師在審判前階段開展調查活動,必須實事求是,忠於事實真相,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絕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來源:中國刑辯網作者:遼寧陽光律師事務所羅力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