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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因受賄被判六年徒刑。法官的妻子是做什麽的?

6月11日,江蘇省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因受賄罪壹審宣判。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吳曉東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654.38+0.33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聽到判決後,法庭上的吳曉東壹改進入法庭時的笑容,顯得異常激動。辯護律師及其家屬轉達了的意思,吳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吳曉東受賄案曾因“法官夫人哭訴丈夫”而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吳曉東的妻子石月是江蘇鹽城某刑事法院的副院長。吳曉東遇害後,石月在微博等網絡空間發表了大量“委屈”的文章,引起了眾多媒體的關註。

法院對吳曉東受賄案中的三個關鍵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如偵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其妻子和堂弟存放的654.38+0.3萬元能否構成贓款,轉移後收受錢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

法官的妻子為丈夫發了壹個帖子。

東臺市位於江蘇省中部沿海地區,處於沿海城市鹽城的“南大門”,也是鹽城市下轄的經濟最發達的縣。

47歲的吳曉東是當地的壹名幹部。根據有關材料,吳曉東畢業於南京電力學院,早年當過教師。從東臺團委副書記進入仕途,長期擔任鄉黨政壹把手。

2065438年9月+02-2065438年6月+065438+2006年10月,先後任東臺沿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兼任江鋼黨委書記、東臺沿海經濟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65438+2006年5月,吳升任東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曾任東臺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

壹年後,吳曉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2065438+2007年6月,吳曉東被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意味著此案進入司法程序。

石月在微博中為丈夫求情。屏幕截圖

2018 2月15日,農歷大年三十,鹽城市某刑事法院副院長石月發布長微博,為丈夫吳曉東“喊冤”。

調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因為他自己的腐敗,他不僅辜負了組織,也玷汙了黨員領導幹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在接受檢察院調查期間,吳曉東在悔過書中寫道。

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於2017年6月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審查起訴期限延長半個月。

今年3月5日,鹽城中院首次開庭審理吳曉東受賄案,主要是調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法庭稱,吳曉東獲得了充分的發言機會。

吳曉東在法庭上徹底推翻了調查期間的有罪供述,並聲稱“悔過書”是在紀委辦案點根據壹名檢察官的口述寫的。他認為自己當時處於“雙規”期間,所以“悔過書”不能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吳曉東聲稱,紀委和檢察院以疲勞為由對他進行了審判,對他進行了身體虐待,並威脅要增加指控和對他的妻子進行“雙規”。

吳的辯護律師、北京館陶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若欣向本報介紹,他已在第壹次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申請排除偵查期間的訊問筆錄、悔過書和13份證人證言。

在3月5日的審判中,吳曉東的辯護律師提交了壹組證人的證詞。其中,曾作證受賄的崔稱,在辦案人員的“威脅”下,他將受賄金額提高到4萬元。

後來法院駁回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曉東的供述和證人證言是在偵查機關立案後依法收集的。調查過程中,錄音錄像不間斷,調查人員中沒有威脅性語言。

壹審法院表示,傳喚和刑事拘留期間的訊問錄音錄像未顯示偵查人員對被告人吳曉東有過控告、引誘、威脅行為,筆錄均按吳曉東的敘述如實記錄。

壹審法院表示,相關證據證實,吳曉東在進入看守所之前,已經接受了身體檢查,身體沒有受傷。同時,沒有證據表明存在疲勞試驗。

壹審法院還表示,個別翻供的證人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證言是偵查機關依法取得的,證人證言的內容可以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吳曉東及其辯護律師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

1.3萬元是否違法?

案卷材料顯示,2065438+2007年7月25日,向檢察機關供述,其收受的錢款在妻子的堂弟鄧某某處以現金形式存在,在給的時候告訴鄧某某這是“朋友的錢”,但並未將此事告訴妻子,“怕她擔心”。

第二天,吳曉東被帶到鹽城市大豐區看守所刑事拘留。他寫了壹張紙條,將偵查機關委托給鄧某某。

紙條上寫著:“我現在已經去了檢察院,幾年前以朋友的名義存入妳處的錢,如果方便的話,請按照檢察院的要求歸還。如果妳做生意有困難,看我姐能不能拿壹些,給妳添麻煩!”

鄧某某是東臺當地壹家農機公司的老板。案卷材料顯示,鄧告訴檢察院,分三次向其存入654.38+0.3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鄧主要將這筆錢用於日常采購和其他用途。

但鄧某某在作出藏匿贓物的證言後,又翻出了證據。鄧的證詞中提到,他在檢察院的證詞是“虛假的”,是有關人員在調查公司經營行為的威脅下獲得的。

的辯護律師鐘若欣認為,吳以現金形式向鄧某某行賄,然後將大額現金先放在家中,再用於購買商品和註冊公司。這些說法與事實不符。

鐘若欣告訴該報,鄧的證詞說,貨物短缺,所以他向借錢。但查閱其銀行流水後發現,其運營資金充裕。而且他的貨款和銷售退款都是通過銀行交易進行的,他的購銷記錄和銀行的流水交易相互印證。鄧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沒有使用現金的習慣。

壹審法院認定,鄧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明投放的654.38+0.3萬元沒有入賬,賬目上無法反映該筆款項的進出和使用情況。故辯護律師提交的材料與證明贓款去向無關,不予采納。

同時,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鄧的證言相互印證,應當認定吳向鄧行賄。

調離崗位還在收錢?

壹審法院認定,吳曉東收受654.38+06個單位或個人賄賂654.38+0.33萬元,數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最大數額高達30萬元。

據東臺沿海經濟區有關人士介紹,吳曉東任區副主任後,協助分管全面工作,所以區裏的項目資金基本都是他簽批。他升任區黨工委書記、主任後,項目資金也是他簽批的。建設單位的貸款申請,最終需要黨工委書記、主任審批,才能貸給建設單位。

起訴書稱,行賄人中,吳曉東有9人在借款、撥付工程款、借貸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其中,在東臺市江崗路改造工程中,東臺市某公司副總經理鄭為在撥付工程款時獲得關照,送給8萬元。

對此,辯護律師表示,上述工程於2012年8月竣工驗收,吳曉東於2012年8月30日調任東臺沿海經濟區任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兼任江崗黨委書記。辯護律師認為,在所有項目都已驗收後,再給新上任的官員錢是不合理的。

壹審法院認為,上述工程主體雖於2012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但部分房屋於2013年6月拆除,其間少不了吳曉東審批這壹中間環節。行賄人鄭負責的工程涉及2700多萬元,直到2016年2月才結清,兩次送錢發生在2013和2014年春節前,均在上任後。

讓辯護律師不解的是,吳曉東被控在東臺福安鎮“真石漆”項目中收受何某明4萬元。何某明要求吳某辦理項目環評手續的出具時間,卻是在吳某調離東臺市福安鎮之後。

壹審法院回應稱,何某明的項目屬於“先上車後買票”,且吳曉東在福安鎮任職期間,已經開始租用廠房、安裝設備、開始生產。當吳曉東接受賄賂並尋求幫助時,吳曉東還沒有離開福安鎮。

法律也許是公正的。

消息來自鳳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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