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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違反出租屋管理公告者,嚴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出租人應當配合疫情調查和租賃人員的管理與控制。出租人未通過“贛州市流動人口電子申報系統”主動提交信息進行登記備案或者未及時報告出租屋內疫情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為他人提供出租房屋從事賭博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出租給他人介紹、容留賣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出租屋,幫助其逃跑或者為其制作虛假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及時制止和報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人、承租人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和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壹條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顧客身份,或者為身份不明的顧客提供服務,拒絕查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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