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
第壹,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擴展資料
破產宣告的程序
壹、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
當公司嚴重拖欠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時則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宣告破產的申請主體是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二、法院受理宣告破產的申請並通知相關利害人
法院受理公司宣告破產的申請後,應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出公告。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30日內申報債權,並提供證明資料和說明是否有擔保的情況,而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則應在3個月內申報是否有擔保的債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的,視為主動放棄債權。
三、法院對公司破產申請進行宣告
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後進行審查,若發現符合破產成立的條件即宣告該公司破產。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成立的條件有:?管理、經營不善?生意、財產嚴重虧損?不能按時清償到期債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