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或逮捕後,被拘留者仍有通信權利。但是,進出信件都必須經過拘留所的警察檢查。因此,這封信的內容與本案無關。
1.可以寫壹封信,但是信的內容不能提到案件,否則嫌疑人不會收到。
2.建議盡快委托專業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收集有利證據材料或認定法定或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爭取取保候審或緩刑或從輕或減輕處罰。
委托律師的權利。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措施,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無論是拘留還是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也有申請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權利。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所以,如果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妳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起訴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改正,公安機關應當將改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行為,他有權向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