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是刑事訴訟中獨有的法律名詞,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其合法的權益。刑事辯護人在訴訟中獨立地維護法律的實施,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由相關法律明文規定。
壹、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二、會見通信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三、調查取證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四、提出辯護意見權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五、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七、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壹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八、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九、拒絕辯護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為。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十、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十壹、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就是以上這些內容所覆蓋的了,它們是由《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同規定的;在壹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師獨立的訴訟地位,保護了律師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有利於刑事訴訟公正地開展。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