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解除權屬於無任何前提條件的任意解除權,是委托合同當事人享有的專屬權利。它強調的是解除委托合同的權利。
這說明委托合同中的責任是在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時產生的,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權利就已經產生,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對方同意。
當然,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者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申請郵寄行為證據保全公證等方式通知對方終止委托關系。解除合同有過錯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委托合同也有不能單方面撤銷(終止)的例外情況:
壹是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後。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辦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不得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二是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導致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采取補救措施前,不能單方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擴展數據:
終止後果
1.當事人擅自解除委托合同的後果。委托合同的任何壹方有權隨時終止委托合同。但是,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外,解除合同的壹方應賠償損失。比如,正當委托人處於昏迷狀態,無法單獨安排委托交易的處理,委托交易的處理處於關鍵階段。
如果受托人解除合同,必然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受托人應對這種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論委托合同終止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壹方原因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後果。因委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辦委托事務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委托合同終止。
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委托人做好善後工作前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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