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數額較大,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受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本罪的構成既要求“數量較大”,又要求“大量毀壞農用地”。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數量較大”和“毀壞耕地數量較大”的解釋是:①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解釋》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質量(嚴重損毀或者嚴重汙染種植條件)和數量(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10畝以上)作出了具體規定。
因此,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有證據證明基本農田遭到嚴重破壞的事實。對於這壹事實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和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需要,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因此,本案中,通許縣國土局和通許縣農業局都負有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
壹方面,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辦人(指土地管理部門指定的承辦人)必要時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勘驗時,勘驗人可以拍照、測量物證或者現場。檢查的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檢查。”所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本身是有權限對土地進行檢查的。
另壹方面,《全國耕地土壤監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全國土壤監測管理工作由農業部委托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負責。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土肥站、檢測中心、農技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監測管理工作。”因此,通許縣農業局相關技術人員參照國家《耕地土壤監測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采樣檢測,確定受損土壤的成分,對土壤受損程度做出技術描述,也具有壹定的權威性。
也就是說,無論是通許縣國土局還是通許縣農業局,都有權對土壤的嚴重破壞程度進行認定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盡快依法處理這種嚴重破壞基本農田的案件,以利於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實施,通許縣農業局和通許縣國土局可以獨立進行土壤破壞的認定和解釋,也可以相互協調,公安部門也應充分重視,不應局限於形式上的規定。
李曉斌,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