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爭議範文(壹)被申請人:東莞市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望牛墩鎮XX工業區,法定代表人:杜XX。
委托代理人:曾永謙,廣東範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曾XX,湖北公安縣斑竹蕩鎮唐雪街村13號,身份證號碼:42102219881107 XXX。
被申請人就本案勞動爭議向被申請人提出如下抗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後應書面通知被申請人,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認定後也應書面通知被申請人。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收到東莞市社保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或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書。直到妳院於2008年5月20日向被申請人送達與本案有關的仲裁文書,妳才知道有關機關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和《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目前,被申請人正在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申請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進行復查和重新鑒定。
鑒於本案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茲請求妳院不予受理、中止審理本案或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永謙,廣東範蠡律師事務所律師。
工傷勞動爭議抗辯範文(二)被申請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市經濟開發區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擔任職務)
被調查人:XXX,女,19XX 65438+1年10月出生,漢族。
地址:XX省XX縣XX鄉XX村X組。
請求答復
1.請求貴委員會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告XXX於9月1999日進入被申請人單位。雙方最後壹次簽訂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3月1日,期限為五年,即從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申請人於2009年3月18日向其生產部主管請假,時間為壹個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請假期滿後,被申請人沒有到被申請人單位上班,或者重新辦理了請假手續。直到同年2月23日65438,被申請人再次出現在被申請人單位,聲稱自己生病回家治療。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相關治療證明和病假證明,被申請人無法提供。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補齊相關治療和病假證明,但被申請人不僅未補齊相關證明,還在被申請人的生產車間無理吵鬧,嚴重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造成了壹定損失。
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2月23日期間,被申請人找不到被申請人,導致被申請人工資無法支付。被申請人於2009年2月23日65438來到被申請人公司後,被申請人要求向被申請人支付上述工資,也被被申請人嚴詞拒絕。
被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壹直由被申請人繳納至今,沒有中斷。且被申請人從未口頭、書面告知或暗示應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被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終止或解除,被投訴人投訴的事實純屬捏造和虛假。請求妳委依法仲裁,駁回。
我在此傳達
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