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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面的介紹,我們清楚地知道勞動者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哪些內容,但在實踐中,有時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財產可能不屬於工資性收入,而屬於工資外收入。那麽這個員工的工資外收入包括哪些呢?下面我們壹起來詳細了解壹下。
首先,員工的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員工的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
(1)保險及福利費: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之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保險及保險福利。包括喪葬撫恤金和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貼以及實行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用。
(2)勞動保護費:指保健食品治療費、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等。由單位職工支付。
(3)未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運動員名次獎、稿費、講課費、第二職業收入等。
(4)實物折扣:指職工從單位內外獲得的、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的各種實物折扣。
(五)財產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本紅利。
(六)可轉讓收入:包括贈與收入、親友差旅費、繼承收入、捐贈收入等。由除員工以外的其他階層的員工接收。
(7)其他收入:包括租賃經營單位承租方的風險補償收入、員工的誤餐津貼、出國著裝和出差費用、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用。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按月支付工資嗎?
用人單位大多按月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每月何時支付工資。然而,不同的雇主有不同的業務需求和不同的財務政策和做法。因此,法律允許雇主支付周薪、日薪甚至時薪。但支付工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壹個月,即不能按季支付工資。也不允許以節假日為由拖延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與職工的相關約定或者合同,在完成勞動任務後立即支付工資。
如果工資發放的期限不能超過壹個月,年薪是否違法?不是,年薪制是對壹年內勞動報酬的約定,但在具體支付問題上,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月提前支付工資,年底結算。我們絕對不能在年底後給員工發工資。
在上面的文章中,邊肖詳細介紹了壹些員工工資外收入的內容,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幫助。在工作中,常見的工資外收入有勞動保護費、財產性收入等。妳可以在上面了解更多。更多信息可以咨詢雲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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