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2)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上訴。?
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審查申請。?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當控告人未能執行上述救濟渠道時,法律還規定了最後壹個救濟渠道,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按照壹審、二審、審判監督的程序壹步步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壹百壹十四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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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行為?
原告:楊?
被告: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第三人:張?
2007年7月8日下午,張某用水果刀將楊的防盜門劃破。當日晚19時許,張某用石塊砸碎楊某的白色雪佛蘭轎車。接警後,被告人將此案作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2007年6月26日65438+2007年10月26日,被告洛龍分局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公(大)決字(2007)第748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張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張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暫緩執行。同年10月30日10,楊又以處罰程序違法,應當追究張某刑事責任為由,提起行政復議。
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原告委托洛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財物(包括防盜門、雪佛蘭轎車)進行價格鑒定,鑒定結論為3570元。被告洛龍分局執法監督委員會於2008年6月2日作出65438號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2007)748號,由辦案機關依法委托重新評估,根據結論重新處罰。
被告委托洛龍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評估。2008年7月30日,該中心認定650元為原告。原告不服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原告張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行為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楊提出復議決定,復議後維持原判。
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9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公(地)決字(2008)第1233號),對張處以行政拘留5日。因張提起行政復議,暫緩執行。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將張送看守所執行。但由於張的落馬,洛陽看守所暫時不予收押。
之後決定於2009年3月18日執行處罰。原告認為該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性質不準、適用法律不當、遺漏重要事項、處罰程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處理第三人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由於原告與第三人同屬壹個單位,因感情糾葛引發的糾紛給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因此,法院在辦理案件時,多次做原告和第三人的思想工作,最終促成原告和第三人達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對公安局的起訴。?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洛陽法院網-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