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2.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正式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3.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將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提取、固定、歸檔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檢察部門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將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申請刑事案件異地審理的方式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要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提出書面移送請求;
2.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移送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移送決定書,由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同意移送的,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出具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基層人民法院收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決定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審查案件相關材料,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出合理處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