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的,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為20日;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的,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為十日;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後,通常進行逮捕。逮捕後,偵查期限為兩個月。如果兩個月不夠,可以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準延長。延期後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時限1個月,但不超過壹個半月。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辦案期限。接下來就是上法院了,壹般要兩三個月。在此期間,如果出現較大爭議,檢察院最多可以請求延期審理兩次。壹般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核對證據,而不是取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