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符合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天。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醫療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法醫部門不介入,所以屍檢是在醫學院病理解剖室進行的,所以屍檢必須超越醫院本身附屬的醫學院系統,以保證其公正性。
第二,病人死亡的情況下,誰申請屍檢?
對死因有異議的,由異議方申請屍檢。但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處理規定,並沒有規定應該適用哪壹方。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醫院應當申請屍檢,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3.屍檢的同時可以申請什麽鑒定?
在壹些疑似護士用藥錯誤的案例中,要抽取死者的血樣,同時進行毒理鑒定,對死者體內是否存在醫囑規定的藥物成分進行光譜波形分析。
四、屍檢時家屬能否到場。
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可以在場。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很難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屍檢程序做出專業判斷,且屍檢現場的特殊性使家屬的感情難以承受,建議家屬可以指定醫生、朋友或醫學律師觀察屍檢過程。
五、屍檢後家屬應註意哪些事項:
在屍檢報告出來之前,家屬要書面要求屍檢部門不要破壞死者的器官標本,註意妥善保存。以後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滿意,家屬還可以申請復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調查、實驗、搜查、扣押、查封、提取、鑒定的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百五十六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技術偵查措施申請報告,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技術偵查措施決定。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並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移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