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壹、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市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交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三,法院的適用對象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對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人民法院批準的公民可以為其辯護,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為其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