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會讓嫌疑人先在認罪認罰聲明上簽字,因為國家專門出臺了從寬處罰的制度,但是公安部門在自身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是沒有資格讓嫌疑人先認罪認罰的,但是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對嫌疑人本人是有利的,因為可以從輕處罰。
認罪認罰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放棄辯護權的行為。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要確保寬嚴相濟有理有據,以罰代罪,避免片面從嚴和盲目從寬兩種錯誤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下列類型的案件不適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有其他不適用情形的。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必須依法嚴懲。
總而言之:
認罪認罰是關於從寬處罰的文書。如果妳簽了這個文件,妳可以從輕處罰。這是自願的,可以逆轉。
認罪認罰主要存在於我國刑事司法程序中,具體適用於壹些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認罪認罰程序可以加快審判速度,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