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符合法定立案條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對於普通刑事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那麽,經偵大隊立案卻不抓人怎麽辦?在經濟偵查期間,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後,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何時抓人。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壹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人被抓後,先拘留,30天內移送。如果經偵大隊立案但沒抓到人,有三種解決方式:1。向派出所提交復議。2.向法院提起訴訟。3.向上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報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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