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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會到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不立案怎麽辦?

公安機關可以重新考慮不予刑事立案或者提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文書批準人交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應當在文件批準人負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信訪人。

2.經過偵查,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犯罪嫌疑人未立案偵查,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案件偵查仍在繼續。

3.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嚴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逮捕。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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