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被公安局抓獲後,經過詢問後,公安局認為當事人有涉嫌犯罪,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偵查。
2、偵查階段。公安局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比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其中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為2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案件由公安局移送到檢察院起訴部門,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壹、刑事怎麽立案
有三個刑事立案標準,分別是:
1、經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該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3、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流程是什麽
1、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5、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辦案流程怎樣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要收集、調取證據;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詢問證人;
(4)進行勘驗、檢查犯罪現場;
(5)進行搜查;
(6)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並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