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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凍結犯罪嫌疑人異地資金賬戶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壹百壹十八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保監會、民航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委,農(漁)廳、局、委,林業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地區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法律監督,加強公安機關與有關行政監督、經濟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單位的協作,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2013九月1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行為,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和法律。

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關閉。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固定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物品,包括:

(a)犯罪收益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能夠證明是否發生過犯罪行為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其他財產。

規則三。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置涉案財產必須嚴格按照法定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被扶養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立案前嚴禁查封、凍結財產。對於境外司法、公安機關根據國際條約、協定或對等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相關法律程序。

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以外,在訴訟終結前不得處理。法律和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二章驗封

第五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車輛、船舶、航空器、大型機械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法律文書和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文件。

對放置在不動產上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設施、家具及其他有關物品予以扣押;如果不適合移動,可以壹起封存。

第六條扣押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林、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和協助扣押通知書,載明扣押財物、扣押方式和扣押期限,提請有關部門協助,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房屋面積和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第七條?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壹次,續封應當經原作出封存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應當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續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案情重大復雜,確需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期限屆滿前五日內重新作出查封決定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每次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封存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封存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信決定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在查封期間,不得辦理變更、轉讓或者抵押、地役權登記。

第十五條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涉案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只查封與案件有關的部分,並在協助查封通知書中明確說明;按照有關規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可以整體查封。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收到《協助查封通知書》時已受理該土地、房屋所涉及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但未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應當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第十七條下列房屋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查封:

(壹)涉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尚未銷售房屋的;

(二)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

第十八條查封地上建築物及其占用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屬於不同權利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凍結涉案財產,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或者泄露相關信息。有關單位辦理凍結手續後,可以在查詢時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繼續辦理凍結手續。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重大、復雜的案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壹年。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需要延長工作凍結期限的,應當經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所涉賬戶中被凍結的金額應與所涉金額相等。不得凍結超出所涉金額範圍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凍結股份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載明公司名稱、股東名稱、凍結金額或者股份等涉及登記事項的內容。凍結股份的期限為六個月。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凍結保單權益的,應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保單權益的期限為六個月。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凍結的保單利益與本人賬戶不直接對應的,本人可以凍結相關受益人的賬戶,請求相關單位協助,但不得變更受益人賬戶,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人身保險、養老保險、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單原則上不得凍結。確需凍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條?下列賬戶和資金不得凍結:

(壹)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準備金;

(3)關閉專用貸款賬戶(已關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存款;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和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費、團費專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設的執行賬戶;

(十壹)軍隊和武警部隊開設的“專項預算存款”、“專項其他存款”和公司賬戶;

(十二)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質押的債券、股票和貸款;

(十三)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清算機構、黃金交易機構、清算機構等。、以及其他特定的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及其他有價證券,按照業務規則歸集並存入專門的清算和結算賬戶的資產和資金。並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在結算或清算完成前,對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人或發行人提供的保證金、清算資金、回購質押、差價擔保、履約擔保等擔保進行登記,並繳納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資金。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涉案財物。

發現被查封、凍結的財產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

第三十六條對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制作清單,並隨案移交。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查封、凍結隨案移送財產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原查封、凍結措施,同時依法作出新的查封、凍結決定。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凍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和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凍結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不宜移送但尚未隨案移送的財物的查封、凍結。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人提出的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檢察意見,涉及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除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處理外,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解凍偵查所涉及的財產。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涉案財物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建立專門臺賬,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和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抵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處分查封、凍結的財產,造成查封、凍結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措施;

(二)明顯超出查封、凍結財產範圍的;

(三)查封應當解除,凍結未解除的;

(四)貪汙、侵占、挪用、分享、交換、抵押、質押以及違反規定使用、處置查封、凍結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或者控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申訴、控告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對申訴或控告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查證屬實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協助執行的部門和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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