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立案偵查階段可以請律師嗎?
在立案偵查階段是可以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哪些權利: 1.向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訴、控告。 4.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律師在要求會見涉嫌經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遞交會見申請書、會見審批表、執業證復印件、聘請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經公安機關偵查單位審閱後方可會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6.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會見場所的規定。如有違反的,公安機關可以立即停止本次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三、刑事訴訟的特征:
由於案件只在偵查階段,律師不能到公安機關查閱犯罪嫌疑人相關的案件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在立案偵查階段,壹般對犯罪事實還沒有完全認定,案件還牌調查取證階段,所以壹般是不需要請律師的,但是為了更好的處理訴訟案件的調查取保工作,嫌疑人也是可以通過請律師來進行司法認定,提高訴訟案件的處理效率,對法律適用也能進壹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