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私活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企業不允許職工接私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但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相關的賠償,當然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訴訟解決。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華律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