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律師業務宣傳,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擴大影響、承接業務、樹立品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社會發布法律服務信息的行為。
律師業務推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壹)發布律師個人廣告和律師事務所廣告;
(二)建立、註冊和使用網站、博客、微信微信官方賬號、領英等互聯網媒體;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傳冊等具有業務宣傳性質的文字或視聽資料;
(四)出版書籍和文章;
(五)舉辦、參與和資助會議、評比、評選活動;
(六)其他可以向公眾傳播的業務推廣方式。
第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規範,公平、誠信競爭。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嚴謹,宣傳方式應當恰當、適當,不得含有誤導性信息,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行業形象。
第四條律師服務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通過廣告代理人發布的法律服務信息。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公職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服務廣告。
發布律師服務廣告的兼職律師,應當載明其兼職律師身份。
第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服務廣告:
(壹)未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處於暫停會員資格、暫停執業或者停業整頓期間,且期限屆滿未滿壹年的;
(三)受到公開通報批評不滿壹年的;
(四)其他不允許發布廣告的情形。
第六條律師發布的業務宣傳信息,應當明確標明律師姓名、律師執業許可證號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還可以包括律師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執業年限、律師職稱、榮譽稱號、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業務範圍、專業領域和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職業資格。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發布的業務宣傳信息,應當明示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許可證號,還可以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址、微信官方賬號等聯系方式,以及律師事務所的榮譽稱號、所屬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的簡要介紹。
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信息包含律師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
第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宣傳信息中含有榮譽稱號的,應當明確榮譽稱號的授予時間和授予機構。
第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其專業法律服務,但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其是某壹專業領域公認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第十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誇大宣傳的;
(二)與註冊信息不壹致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的;
(四)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者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進行比較宣傳;
(五)案件處理結果;
(六)中標率、賠償金額、標的金額等公告。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的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八)不收費或減收費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經客戶許可發布客戶信息;
(十)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十壹)利用律師協會的職務從事不履行律師協會職責的活動;
(十二)未經同意,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外國名稱,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禁止內容。
第十壹條禁止以下列方式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壹)以藝術誇張的方式制作、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二)在公共場所張貼、散發商業促銷信息;
(三)通過電話、信函、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宣傳業務。;
(四)在法院、檢察院、看守所、公安機關、監獄、仲裁委員會附近,以廣告牌、移動廣告、電子信息展板等形式發布業務推廣信息;
(五)其他有損律師職業形象和律師行業整體利益的業務推廣方式。
第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其互聯網媒體賬號內的信息內容負責,發現他人在其互聯網媒體賬號內發布違反本規則的信息,應當及時刪除。
第十三條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互聯網平臺、大眾傳媒等第三方媒體推廣業務,無論第三方是否向律師、律師事務所收費,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要求第三方媒體向受眾明示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通過支付案件介紹費、分享律師費收入等方式與第三方合作推廣業務。
第十四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本規則幫助他人。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為個人、單位、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提供服務或者開展業務合作過程中,應當告知其本規則的規定,並督促其停止違規行為或者停止提供服務和業務合作。
第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發布業務推廣信息的,由當地律師協會管理。
第十六條律師協會可以通過審查、檢查、抽查或者調查處理投訴等方式,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推廣信息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對於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限期改正,並可以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罰規則》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信息的招標、比較等活動中,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