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妳的補充,我給妳壹個案例做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很多人反映吉林制藥又有新進展了。周壹上午,原吉林制藥公司監事張先生帶著百人聯名的舉報材料到吉林市公安局舉報張守斌涉嫌職務侵占。
張壽斌被舉報涉嫌職務侵占。
報道稱,吉林恒和維康制藥有限公司原為吉林制藥的子公司。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4月,舉報人依法查封洮南市工商局恒和維康工商檔案,發現恒和維康為石所有。恒和維康股權轉讓的相關資料中,有壹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藥股東大會簽署的決議,授權張壽斌出售恒和維康。作為上市公司,公開信息顯示,吉林制藥在2007年7月27日根本沒有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決議純屬偽造。2007年7月28日,張守斌與史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14萬元的價格將恒和偉康轉讓給史。2007年8月27日,恒和維康完成股權轉讓,轉讓款654.38+04萬元下落不明。張壽斌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絕接受該報告。
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八大隊謝隊長接待了張等人。謝隊長看了舉報材料後表示不能接受。
“這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妳應該找壹些監管上市公司的部門,而不是我們。”謝隊長不收舉報材料,讓舉報人自己拿走。謝隊長也說:“妳的證據不足。妳怎麽能證明是張壽斌把錢放進自己口袋的呢?”
湖北德信律師事務所劉魯峰律師認為,吉林制藥作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和通過決議必須公告,未公告的股東大會決議,無論是真實的還是偽造的,都是無效的。張壽斌作為吉林制藥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謂股東大會決議委托的代理人,同時也是出售方的簽署人和股權轉讓協議的具體承擔人,有義務根據協議在規定時間內將出售恒和維康所得款項存入吉林制藥。現在恒和維康在公司財務報表上還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藥的資產,而工商記錄是別人的。從法律上來說,公司的所有權是以工商記錄為準的,所以吉林制藥的這塊資產已經流失了。從犯罪構成來看,張壽斌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既遂。本案中,舉報人和調查機關都不需要證明這筆錢是放在張壽斌自己口袋裏的,恒和維康不在公司控制範圍內。張壽斌有沒有拿到錢,不影響犯罪構成。
另外,截至記者發稿,證監會尚未回復老張6月5438+2月65438+7月關於吉林制藥的舉報。
具體請咨詢專業律師~我只能盡我所能幫助妳,但畢竟經驗有限,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