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做什麽?
1,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2.聯系公訴機關;
3.會議和通信;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6.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材料;
7.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哪些權利?
1,辯護律師有閱卷權。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
(2)訴訟文書包括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如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
(三)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的文件,以及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結論。
2.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1)辯護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間和次數不限。
(2)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1)公訴案件移送起訴時,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說明申請理由。
(2)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檢察長辦公室應當征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3)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依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